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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自來水法規定水利署研擬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節約用水季刊第18期
立法院於105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自來水法修正案,並於5月4日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前項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目前水利署正依第二項規定研擬「省水標章管理 辦法」,新的管理辦法相較於現行「經濟部水利署省 水標章作業要點」,採行了部分變革。未來省水標章將採許可制,取消目前紙本省水標章使用證書,將可加速審核期程,避免業者等待紙本證書,影響產品上市時間。簡化試驗項目申請省水標章所需之試驗項目,將以直接或間接與節水功能有關之項目為主,包括用水量標準,及避免產品因品質不佳造成漏水,必須進行耐用性試驗。此外,影響洗淨之基本功能,用電安全等亦保留。取消的項目包括馬桶之瓷器品質,水龍頭之電鍍厚度等。產品規格增列「沖水小便斗」目前省水標章僅規範「小便斗沖水器」,僅崁入式才需連同小便斗通過洗淨試驗,未來「沖水小便斗」包括「沖水器」及「小便斗」,除沖水器之試驗項目外,尚須通過整組洗淨試驗,且不再規定最小用 水量。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落實法規要求,訂定省水標章產品抽驗及銷售查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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