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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修正通過將開徵耗水費-節約用水季刊第17期
經濟部基於用水正義,擬針對大量消耗水資源者,開徵耗水費,以促使其採取節約用水行動,此項努力如今已獲得成效。立法院於今年5月6日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5月25日總統公布施行將徵收耗水費;條文明定,耗水費計算與徵收方式、對象、繳費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等,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未來也將視產業、經濟環境情況決定實際開徵時間點。
據用水資料顯示,全台月用水量大於1,000度用戶約有8,304戶,由於學校、醫院、農業等暫不開徵,實際影響用戶數估計約為5,856戶,以石化、基本金屬、造紙、紡織與電子業居多。徵收的耗水費將成立基金專戶,致力於推動再生水、節約用水、改善用水效率和農業乾旱期移用補償。耗水費開徵後,預計每年可節省自來水、地下水及其他水源共約9,000萬噸,相當於五分之一座翡翠水庫的總蓄水量。
水利署規劃耗水費每季開徵一次,採三級階梯式,凡每月用水量在1,000度以上3,000度以下,附徵10%;3,000度以上6,000度以下附徵20%;6,000度以上附徵30%。以2014年自來水價平均稽徵每度10.61元為例,第一級代表每度附徵1.1元、第二級2.2元、第三級3.3元。預估一年徵收約13億元。
為配合推動耗水費開徵,這次修法也增訂,水利機關若認為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水利機關得派員依執行業務所需,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內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新法也規定,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是增加計畫用水量的大型開發行為,應事先向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否則可連續開罰五至廿五萬元罰鍰;若用水計畫未被核定即逕行用水,主管機關更可連續重罰卅至一百五十萬元。
為保育地下水源,「水利法」修正後也規定,未來有超抽地下水導致海水入侵、地層下陷之虞區域,政府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開發,新制必要時也可透過行政手段溯及既往限制原本已核准地下水權開發。
水利署強調,開徵耗水費的目的並非增加業者用水成本,而是引導其採納節水機制。故同時規劃減徵配套措施,業者只要符合減徵條件,最高可減徵60%的耗水費。
水利法修正案三讀後,加上去年已公布施行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今年5月4日總統公布施行的自來水法修正案,禁止銷售非省水標章產品。
等於「節水三法」均已就位,台灣將朝節水、循環、效率用水的目標前進,有助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
經濟部表示,根據新加坡、丹麥與中國大陸等國家經驗,開徵耗水費後都可望逐年提高節水率。


資料來源:節約用水資訊網(http://www.water.matsu.gov.tw/2010web/upload_files/news/1976-12131638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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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7-10_節水政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