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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抗旱
 
連江縣公共用水缺水等級及限水措施(108年8月22日修正)
連江縣公共用水缺水等級及限水措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連水供字第10800033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2490號函備查

本措施依據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經濟部授水字第09320220170號令及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經濟部授水字第1040054066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經授水字第10520211330號函辦理,為統一乾旱時期連江縣各單位執行停止及限制供水標準與措施,確實掌握停水及限制供水措施之各項作業,依供水區域之用水特性及水源狀況訂定各階段實施內容,原措施修訂業經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2490號函同意備查,各階段執行限水措施如下︰

一、第一階段(缺水四級狀況) 限水時機:
1.執行標準:供水量短缺達百分之五以上時。
2.執行措施:
(1)採取日間供水,夜間減壓供水方式(減壓供水時間晚上九點至翌
日早上六點)。
(2)停供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轄管噴水池、澆灌、沖洗外牆、街道及
水溝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

二、第二階段(缺水三級狀況) 限水時機:
1.執行標準:供水量短缺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2.執行措施:
(1)要求所屬供水區海水淡化廠,以最高產水量提供送水,調配供水。
(2)採取日間供水,夜間停水方式(停水時間晚上九點至翌日早上六
點)
(3)全面停止供應工程、農業、游泳池及其他非飲用性質之用水(如
有特殊情形需專案核備)。
a.每月用水量超過200 噸用戶,實施每日限時限量供水。
b.因水壓及水量因素造成管線末端及高點用戶無法接獲自來水
時,協請消防局支援人力、車輛協助配水(每戶每日以1噸上
限,用戶需自備接水設備)。
(4)要求海淡廠提高每日產能,將多餘之海淡水引入水庫作為備用水
源,至水庫有效蓄儲水量達安全存量止。


三、第三階段(缺水二級狀況)限水時機:
(1.執行標準:供水量短缺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
2.執行措施:
採取供水三日停水一日供水方式(停水日當日,日夜間全面停止供
水,供水日為日間供水,夜間停水,停水時間晚上九點至翌日早上六
點)。

四、第四階段(缺水一級狀況)限水時機:
1.執行標準:供水量短缺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
2.執行措施:
採取供水二日停水二日供水方式(停水日當日,日夜間全面停止供
水,供水日為日間供水,夜間停水,停水時間晚上九點至翌日早上六
點)。

五、各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實施計畫內容應報經濟部備查,並於公告
後據以實施。但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之實施時機,應先報經濟部
核定後辦理。

六、本措施經陳報經濟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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