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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訂定「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 日
經水字第10604604410 號
主 旨:訂定「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一、產品範圍:
(一) 馬桶:
1、一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 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
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

二、 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違反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
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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