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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自來水廠水費收費原則
連江縣自來水廠水費收費原則
連江縣自來水廠成立於71年3月1日,所有同仁為「給水」努力,使終秉持著品質、創新、信賴及專業的態度,以「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精神」提供質優、量足的自來水為首要目標。早期本著以廠養廠的精神精算的水價如附表1。
直至89年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訂定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水利署依據離島建設條例訂定離島供水差額補貼辦法,其第4條: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自來水之合理虧損:合理虧損=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前條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平均費率收取之離島自來水費總收入。是以本廠必須依據經濟部公告之平均費率收取水費。
經濟部於106年5月10日經水事第10631042960號函核定105年度平均費率為每度10.93元,唯本廠105年及106年1-6月份自來水水費仍以原核定費率每度10.64元收費,故應做適當調整,而對平均水費費率造成的差額部份(0.29),宜由下半年度水費中調整追補之,經計算每度須調整為11.22元,故連江縣自來水收費標準均依照105年「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平均費率」暫收,俟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106年費率後,再行辦理多退少補事宜。

相關附件


連江縣自來水廠水費收費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