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公告參加約用人員甄選筆試名單及應考相關規定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連水人字第1020002938號

主旨:有關參加本廠約用人員甄選筆試名單及應考相關規定,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本廠本(102)年10月15日連水人字第1020002858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符合參加筆試名單如下:報考人編號001:陳○錡。編號002:黃○暉。編號003:姜○林。編號004:林○忠。編號005:顏○偉。編號006:陳○傑。編號007:陳○偉。編號008:王○蘭。編號009:曹○清。編號010:林○強。編號011:劉○禎。
二、應考相關規定如下:
(一)筆試時間:本(102)年10月25日上午9時至10時40分止。
(二)筆試地點:本廠四樓會議室(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號99號)。
(三)應考人應於筆試考試前10分依編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四)應考人筆試考試應憑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五)應考人筆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1、冒名頂替者。
2、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者。
3、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4、夾帶書籍文件者。
5、故意不繳交試卷者。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7、擾亂試場秩序,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者。
8、違反前開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本廠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9、因過失未繳交試卷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筆試考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1、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2、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者。
3、誤坐他人座位作答者。
4、裁割試卷者。
5、污損試卷者。
6、破壞本廠提供之作答設備者。
7、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
8、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者。
9、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10、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七)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塗改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口(面)試時間及地點:本(102)年10月25日上午11時假本廠四樓會議室舉行(如有異動,另行通知)。

相關附件